一、 董事會、聖工會、主責牧師與領袖會友大會

1.董事會:

(1). 本法人董事會現有七位董事。
(2). 董事與董事長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 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八至十二位候選人(可請主責牧師與傳道團隊推薦,以認同教會異象,有擔任牧養職分,且靈命成熟的小組長為優先),以無記名連記投票法選舉之,由票數最高者七人擔任董事,董事間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超過三分之一。
(4). 每年10月底前,審議由主責牧師與行政及傳道團隊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法人業務計畫、與年度收支預算事項,向桃園市政府報備新年度的預算。
(5). 每年3月底前,審議前一年度的收支與決算事項,向桃園市政府報備前一年度的決算。
(6). 其他職務包括成為法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經費之籌措,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7). 改選董事、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8). 管理與監督本教會財務,每筆奉獻存款的查核,每筆支出取款條的審核蓋章。每月會計帳目的查帳稽核,協助預算案結算案的順利完成。

2.聖工會:

為本教會僅次於”領袖會友大會”(如後面第5點所述)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台北靈糧堂主任牧師和全球靈糧網絡主席間接督導與監督。聖工會由七位或九位委員組成,主責牧師師母二人和法人董事長為聖工會的當然委員,另外,董事會中至少有二位董事也受邀成為聖工會委員,其餘委員由主責牧師遴選第一代小組長(因有牧養有承擔責任,才能參與分享治理教會的權柄)中受邀輪流參與聖工決策。主責牧師持續擔任聖工會的主席(其主席任期直到交棒給執行牧師或退休為止)。聖工會委員任期為二至三年不等(有新舊交替讓新手操練,與老練成熟者重疊,以使教會治理可以穩定前進),委員可被提名而連任;董事長和董事擔任聖工委員的任期時間依董事會任期的改選或其個人休息因素而變動。

a.教會需經聖工會議決的議題(由主責牧師、傳道團隊或二分之一聖工委員簽署提出),包括:
(1).支薪或義務的傳道人(含牧師)的聘任與解聘/不續聘、留職停薪。
(2).支薪傳道人與行政同工每年年終與績效獎金的核定、調薪降薪案、薪資借資案。
(3).教會不動產增購/處置提案、大筆現金(超過10萬元)的使用案、對外奉獻超過10萬元的提案。
(4).教會增購設備/工程(超過10 萬元以上)、修繕/工程(超過5 萬元以上)。
(5).教會大樓都更案、官司訴訟案。
(6).傳愛慈惠新提案(設置與實施辦法條例)。
(7).教會分堂與福音中心的開拓事宜(地點、租屋、裝修預算、受差人員、福音行動)。
(8).主責牧師在權力(power)、金錢財務(money)、或性犯罪(sex)任何一方面有違反聖經真理的具體不法不義、圖利自己或特定他人的行為,以致使教會遭受名聲或金錢上相當虧損時,或是有發生具體不適任的狀況事實(如後面3c點所述)時,聖工會則應在符合愛與真理程序的情況下,報請母堂或使徒性全球靈糧網絡處理。

b.主責牧師或傳道團隊需向聖工會報備(不需要聖工會議決)的事項,包括:
(1).支薪或義務行政同工的聘任與解聘/不續聘、留職停薪。
(2).每學期例行傳愛補助學校與核定補助金額。
(3).超過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維修、設備採購、急難救助案、對外奉獻、薪資借資案。
(4).教會對外短宣隊的規劃與財務案。
(5).領袖會有名單及其他覺得需要知會報備者。
(6).董事會所議決的每年度的預算、決算之審議、財產保管稽核等會務需向聖工會報告報備。

3.主責牧師(一般教會稱為”主任牧師”)

a.得勝靈糧堂效法母堂,也採取主責牧師領導制的精神,由主責牧師建立帶領聖工會委員(包括至少三位法人董事會成員)一起來決策治理教會。母堂是七十多年前由趙世光牧師開拓設立的,那時設立執事會以協助主任牧師參與傳統團契型教會的治理,故此執事制度與常務執事會仍沿用至今。但得勝靈糧堂一開始就是小組化的教會,故以真實承擔牧養職分的第一代小組長來代替執事的制度。主責牧師本人不得擔任/兼任法人董事長。

b.主責牧師的聘任與解聘原則:主責牧師的聘任、離職、退休與解聘都需要經過母堂和使徒性靈糧網絡主席的認可與同意。構成提出解聘的狀況是當主責牧師在權力(power)、金錢財務(money)、或性犯罪(sex)任何一方面有違反聖經真理的具體不法不義、圖利自己或特定他人的行為時,以致使教會遭受名聲或金錢上相當虧損時,或是有發生具體不適任的狀況事實時,經聖工會至少五位委員組成的小組調查,在符合愛與真理程序的情況下調查屬實,而牧師仍否認不悔改時,聖工會則應報請母堂或使徒性全球靈糧網絡處理。

c.主責牧師的任期原則:主責牧師一經母堂與使徒性靈糧網絡確認後,其任期原則上是連續的,直到屆滿退休年齡,或是其提出離職為止。連續的任期,可以確保其對教會的異象、領導、訓練、建造的紮深與延續成效。當然,期間若有不適任的狀況(如其個人健康因素、怠惰疏忽教會事務、教會人數與奉獻嚴重衰退40%、或教會之前已連續三年在質與量方面都未再成長、或傳道人領袖團隊紛紛離去…等)發生時,只要聖工會有三分之二的成員連署,或當年的”領袖會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連署後,聖工會就該召開聖工會討論該如何與主責牧師對話溝通,以解決此不適任狀況,若經1年後仍未見改善,就應報請母堂或使徒性全球靈糧網絡主席出面處理。

d.主責牧師的退休原則:主任牧師一般只要滿65歲即可提出退休申請,最晚的退休年齡可任職到滿70歲為止(要在其健康與靈性狀況仍然許可時);若健康狀況不許可的情況下,亦可以在滿60歲後辦理退休,退休程序最後需要母堂和使徒性靈糧網絡認可。按正常程序要退休的主責牧師應在其退休前,將其主要領導職務交棒給聖工會同意的新的執行牧師身上,經過1-2年的考驗安穩後推薦給母堂;或提早3年交棒給聖工會同意的兩位執行牧師身上,每位執行牧師各帶領教會1.5.年後,由聖工會再評量出最合適的接棒人選,推薦給母堂核定後,才能卸下所有的職務辦理退休。原主責牧師退休交棒後,若仍需要其參與教會的建造開拓時,可經聖工會聘任其為顧問牧師,以提供有智慧的諮詢顧問與建議(但不參與聖工會決策),顧問牧師的聘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或其是否每月有車馬費或謝禮,均由聖工會決議。

4.專業分工與同心興旺福音擴展神國

a.專業分工治理:因為董事長與董事們大都不是專業傳道人,因此,教會內部的證道、牧養、培育訓練、宣教開拓、以及專職人員之聘任解聘等聖工宗教事務,需委任專業的牧師與傳道團隊來規劃執行,才能有效達成本法人之宗旨。所以,法人董事會依照真理將教會建造與傳道專業職責明確地授權委任給主責牧師及其所領導的傳道團隊,並與至少三位董事(含董事長)一起組成聖工會(九位委員),以共同治理教會。

b.彼此同心治理: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和公部門行文、交涉互動,對內綜理每年度的預算、決算之審議、財產保管稽核等會務;而法人內部的證道、牧養、培育訓練、宣教開拓、專職人員之聘任解聘,以及組織事工之制定與調整等宗教事務,則由法人董事會與教會聖工會委任主責牧師與傳道團隊來規劃並執行。

5.主責牧師的權責:

為使教會進入使徒性門徒教會以有效的建造教會而制定主責牧師下列的權限範圍。

a.財務上三權分立的原則:(1).主責牧師有權分配預算及用錢,但不碰現金。(2).司庫出納負責管錢(存提款),但不管帳。(3).司帳負責管帳,但不碰錢。董事會扶助主責牧師通過年度預算和結算,申報公部門;董事長負責保管董事長印章,一位財務董事負責保管財團法人之銀行印章,一位查帳董事負責監督查核每月財務報表。無論現金或支票,每筆存款都需登錄確認,每筆提款在提款單上都需由承辦人蓋章簽字,並加蓋法人印章、董事長印章;一萬元以上的支出要主責牧師簽名同意。主責牧師的用錢權限為新台幣十萬元(含)內,不需要聖工會批准,可執行後報備確認;超過上述額度以上者需正式開會(包括通訊軟體線上會議)議決。

b.人事和薪資權的原則:主責牧師在每月總人事費支出不超過教會前三個月的平均月奉獻收入的60%前提下,擁有對全職半職同工之聘用、核定薪資、督導、獎勵、懲處、調整(升或降)薪資和解聘的權限,但需要報備聖工會。主責牧師或師母的薪資則由聖工會建議(參考母堂核心原則與教會財務現況而定),可由主責牧師行使同意或適度否決權。

c.教會聖工事工的權限:(1)可主動建立和調整事工部門、部門職務職責與部門人員、團隊建造與重整。(2).安排人員的進修與訓練、任命按立與差派(包括小組長、族系組長、傳道、宣教士與牧師等聖職,牧師的按立需經通過考牧與按牧程序)。(3).拓植教會:包括開拓福音中心與分堂。(4).發動國度連結事工。(5).推動宣教與建堂事工。(6).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推動董事會的選舉事宜。(7).領袖會友提名確定。

6.會友與領袖會友大會

a.委身會友:委身會友指凡已在本堂受浸受洗並取得受浸證書,或在別的教會受洗受浸,然後被本堂接納其申請的(不需要向原教會辦理轉會手續),都可算為委身會友。

b.領袖會友:本堂設立144位領袖會友,擁有該指定年度領袖會友大會的出席及投票權利。本堂主責牧師夫婦為當然的領袖會友,另外,包括經聖工委員會提名通過的兩類小組長也可以成為領袖會友;第一類是MG12的族系族長,第二類是在委任年的前一年(於12月31日或以前)至少帶領兩名門徒之小組長。如符合資格的人數超過144人時,將以牧養較多門徒小組長者為優先。未達144位之前,就依序以所有第一代和第二代、第三代小組長總數為準。

c.領袖會友大會:為本教會最高權力單位,只有在符合重大議題或教會面臨危機狀況時召開,大會的決議可以取代聖工會和主責牧師的決議。舉凡關乎本教會的重大議題或危機事件(如超過三千萬以上的不動產異動、大樓都更簽約、教堂建物搬遷、協助分堂/福音中心購置不動產、主責牧師的不適任、更換或交棒等),主責牧師與聖工會覺得需要全數領袖會友一起決策和報告的事項,經聖工會決議通過,公告召開領袖會友大會日期3-4週後,就可開召開領袖會友大會;或是當年三分之一(含)以上領袖會友人數簽署提案時,即可召開領袖會友大會。所以,領袖會友大會因應上述重大議題或危機處理的需要才召開。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到應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含)以上才能召開,而提案須經過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含)同意才能通過其提案決議,若經三次表決都無法通過四分之三的同意權時,則該提案為不通過。

二、教會財務的管理與監督

1.教會財務管理與監督方式

(1).法人大印章的保管與管理:法人董事之一(財務董事)。
(2).法人董事長印章的保管與管理:法人董事長本人保管。
(3).會計與存摺的保管:行政部門的財務同工作帳與保管
(4).出納:行政部門的另一位同工執掌
(5).點奉獻/司庫長:由一位小組長擔任。
(6).司帳核帳三位負責:二位法人董事和法人董事長。

2.教會請款支出流程與監督方式:

(1).支出項目係依據例行支出、教會預算或聖工會核准的項目去執行。
(2).執行後:由請款人填寫申請單(附上發票收據或憑證,或驗收合格憑證)
會計登記財務董事審查蓋章董事長審查蓋章
主責牧師簽名確認核准(單筆支出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需經主責牧師確認)
出納去執行,後蓋章確認會計確認和分科登帳
每月收支報表再由兩位法人董事及法人董事長審核確認。
3.教會財務管理監督與制衡的原則
(1).會計依照會計師的專業規則來管帳整理每月的收支帳目,司帳負責核帳確認無誤,會計與司帳都不經手現金的存提。每年的財務決算文件都須經會計師簽認。
(2).出納經手現金支票的存提,管理流動金,但不碰會計帳目。
(3).董事會保管法人大章與董事長的印章,並每月稽核監督教會財務,但不保管存摺和現金流。
(4).主責牧師不經手任何奉獻與現金,主責牧師不能保管董事長印章和法人印章,主責牧師不能干預會計作帳,主任牧師也不保管銀行存摺。主責牧師擁有(使徒性的權柄)在教會的傳道聖工與教會運作、財務的規劃分配與調度的權柄,以有效建造教會與擴展神國。以上符合財務監督與制衡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組織章程的原因與說明

1. 2023年4月,依主管機關的公函辦理修訂法人捐助組織章程內容,以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2011年第一版的法人捐助組織章程和2023年4月的修訂本的對照表(修訂的原因與內容)。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a.法人名稱從20個字縮短為12個字”財團法人基督教得勝靈糧堂”。

b.董事會人數從5人增加到7人。

c.依過去13年法人董事會與教會的運作常例與精神,法人董事會將教會建造與傳道專業職責授權委任給主責牧師及其所領導的傳道團隊,並與部分董事組成聖工會以共同治理教會的架構明確地訴諸法律文字:” 法人內部組織之監督,說明如下:董事會對內綜理預算、決算之審議、財產保管稽核等會務,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而法人內部的證道、牧養、培育訓練、宣教開拓、專職人員之聘任解聘,以及組織事工之制定與調整等宗教事務,則由董事會與教會聖工會委任專業的牧師與傳道團隊來規劃與執行。”

d.依桃市壢文字第1100035098號函「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六點而增訂:(法人現金管理使用方式) 各項收入及捐獻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i.存放於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Ii.購買公債、國庫券、國內金融機構的定期存單、國內金融機構承兌匯票、國內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Iii.購置宗教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到維持法人最低的所需的一千五百萬元價值的原則。Iv.在不影響維持法人現金總額或不動產價值的情況下,可以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V.信託予信託業者。Vi.經市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2. 上述章程的修訂條文已經過桃園市政府,於112年4月25日府民宗字第1120107659號函核准通過”財團法人基督教得勝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證書為112證他字第132號,登記簿第16册81頁第765號,並公告實施。